“防非宣传月”亿嘉在行动
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提醒您:防范原始股骗局;警惕高额回报诱惑;远离非法销售陷阱;抵制非法转让新三板股票。
2024年7月,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亿嘉股份”)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防范非法证券投资期货宣传活动,开展了整治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在行动宣传月活动。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形式多、范围广,非法推荐股票期货基金、股市黑嘴、场外配资、非法发行股票、非法代客理财、假冒证券公司等非法案件经常发生,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,严重损害公众利益,扰乱资本市场秩序。
亿嘉股份通过加强防非宣传,做好源头防控,提升员工防非识非、防骗反诈能力。号召大家时刻明确“高收益隐含高风险”,在全公司形成抵制非法证券投资的浓厚氛围,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,避免大家经济利益损失。
防非宣传经典案例:
案例一:挂牌公司参与非法销售股票
(一)案情简介
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资金,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,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《投资顾问协议书》,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。相关股权投资公司依靠宣传团队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。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,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,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;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、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,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、讲授炒股技巧、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,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。为获取投资者信任,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,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,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,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。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,并签订代持协议。经查实,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,通过虚假宣传推广,以增资扩股、转让股票的方式,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,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。
本案中,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,以上市为名,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,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“股权代持”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。“股权代持”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及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,容易引发法律纠纷。
案例二:非法经营证券业务
(一)案情介绍
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正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、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等,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,向投资者推荐“新三板”股票,宣称某只“新三板”股票即将转板上市,可赚取高额收益,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“新三板”股票。
经查,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“新三板”股票是其从“新三板”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,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。截至案发,以洪某某、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共向社会公众销售“新三板”股票金额4,348.8万元(详见判决书〔2017]沪0106刑初243号)。
(二)处罚情况
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”行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三)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,分别判处洪某某、邓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,缓刑1年至3年,并处罚金5万元至 50万元。
案例三:操纵市场
(一)案情介绍
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,挂牌公司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控制使用“薛黎明”、“孙某桂”“薛某杰”“王某文”“薛某霞”“李某叶”“雍某雷”“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等8个账户(以下统称账户组):通过连续申报、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,将挂牌公司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。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 495笔,累计申买量为3,443,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 29,755,840元,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%的有4个交易日,最高为3月12日的46.74%;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,累计买入成交量为 3,437,000股,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,615,480元,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%的有5个交易日,最高为3月12日的53.43%。在上述累计941笔买入成交中,主动买入成交笔数为851笔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的比例为 94.44%;主动买入成交量为 3,151,000股: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量的91.68%;主动买入成交金额为27,153,140元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的91.69%。账户组累计卖出 3,633,000股,卖出收入共计31,740,500元,净卖出 196,000 股,获利 545,800 元。
(二)处罚情况
薛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 545,800 元,并处以545,800 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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